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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染企业应履行排污申报法律责任
集萃印花网  2014-02-10

【集萃网观察】根据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所有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履行排污申报,于每年12月份领取申报表格,以本年度实际排污情况和下一年度生产计划所需产生的排污情况为依据,如实地填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

对于纺织印染企业,《印染企业环境守法导则》明确要求必须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纺织印染企业排污的基本情况;纺织印染生产工艺示意图;纺织印染企业用水排水情况,纺织印染企业废气排污情况,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污情况;纺织印染企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处置与排放情况。

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藏、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须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15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3天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重大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

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说明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1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视为拒报。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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